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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9日,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劫罪当庭判处被告人刘林、周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
刘林本是井冈山学院一名大三的学生,在学校表现良好。2007年6月9日晚饭后,其女友李某打电话给他,提出要与其分手。
挂断电话后,刘林觉得自己被“甩”了,心情“很不好”,便在校园内游荡想找个地方寻找刺激发泄一下。
晚上10时许,刘林碰到其同班同学周钦,两人闲聊时,周钦说自己缺钱用。于是,两人便商量去抢劫。刘林、周钦分别携带螺丝刀和水果刀各一把窜至吉安贸易广场寻找抢劫对象。晚上11时,刘林、周钦见被害人邱某某独自1人在吉安贸易广场通往吉安火车站的路上行走,便分别持水果刀和螺丝刀将邱某某拦住进行威胁,在迫使邱某某从身上拿出125元钱给周钦后,刘林仍用水果刀对着邱某某,并在周钦从邱某某身上搜走金立牌手机(经评估价值602元)1部后,才让邱某某离开。两人认为所抢劫的钱财太少,便继续在吉安贸易广场寻找抢劫对象。
次日凌晨约1时许,刘林、周钦见被害人刘东独自一人在吉安贸易广场一十字路口行走,便分别持螺丝刀和水果刀将刘东拦住,并对刘东进行威胁,迫使刘东从身上拿出钱包(包内有人民币60元)。刘林上前抢过钱包后,在刘东的请求下,刘林将钱包内的几张卡片及身份证还给了刘东。后刘林要刘东交出挂在腰间的手机,刘东不肯。此时,刘东见吉安贸易广场的保安人员巡逻经过,便大声呼救,刘林、周钦见状,便分头逃跑,后两人均被保安人员追上抓获并扭送至公安机关。
一审法院认为,刘林、周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劫取他人财物,所劫财物价值人民币787元,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刘林、周钦的行为共同构成抢劫罪,罪名成立。考虑到刘林、周钦均系初犯,并自愿认罪,分别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相关规定做出上述判决。(易奇冈马旦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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